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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公益 首页 > 院务公开 > 社会公益 >

住院起付标准

发表时间:2018-12-22 10:13 阅读次数: 字体:A+ A- 【关闭】

  南宁市职工医保、区直医保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:三级、二级、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700元、600元、300元;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:三级、二级、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400元、200元、100元。

  南宁市居民医保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:三级、二级、一级、社区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、300元、150元、100元;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:三级、二级、一级、社区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、150元、100元、50元。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住院,不分医疗机构等级,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。

  住院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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